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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优秀社情民意信息选登】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关合并产生的问题及建议


  民盟甘肃省委员会反映,2018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提出了司法行政系统改革方案,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随着机构的合并,行政效率将大为提升。但是,机构合并也会对部分行政职能产生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将因机构合并产生影响。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主要的行政许可权力有:申请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申请公证员执业、公证机构的设立;行政处罚权力主要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给付主要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提供人民调解服务等。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上述行政行为发生法律纠纷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在机构合并前,行政复议机关将由政府法制办来进行行政复议,代表本级政府开展行政复议的政府法制办在发生行政法律事务纠纷时,往往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审查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而实现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良性制约机制,但是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法制机关合并后,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回到了司法行政机关,形成了事实上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复议架构违背了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让行政相对人难以信服,这种形式上的复议机构不独立将严重影响程序上的公正,进而对实体公正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2.司法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因机构合并而产生的影响。按照目前的行政诉讼模式,如果行政相对人选择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作为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机构合并前与机构合并后相同;二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于此种情形产生的行政诉讼,机构合并前,政府法制办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或者政府法制办作为被告,机构合并后,按照现有的法律架构,司法行政机关成为唯一被告,复议程序的公正性的程度会对引发行政诉讼行为产生影响,影响范围有限。三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于该种情况,机构合并会对行政诉讼行为产生很大影响,主要是两种可能情形变为一种情况,那就是只能以司法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对行政相对人影响不大。
  目前,法律框架内有不同的路径来实现对司法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每个路径各有其适用性和合理的地方,但也有些不足:
  一是取消司法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同级复议的行政模式,这种模式防止了由于机构合并带来的“自己复议自己”的复议程序的不公正,在本质上通过减少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范围来实现程序公正,但这个路径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央提出的改革要有法律依据的原则,如果坚持这种模式,只能先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条款,增加司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显然这种做法改革的成本较大,也没有必要。
  二是单设司法行政行为的同级复议机关,这种模式可以实现了司法行政行为复议行为程序公正,但是,这种路径的成本较大,与机关合并的本质精神不符。
  鉴于以上情况,他们认为:机构合并后,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一个行政复议机构,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上增强其相对的独立性。不仅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降低“自己复议自己”的程序不公正带来的影响,而且能够维护整个行政复议体系的稳定,具有较高的适应性。为此,建议:
  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后续与政府法制机构合并后,通过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上进行科学设计,对负责行政复议职责的机构做出一个特殊的安排,以确保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性,避免来自本部门其他机构、人员、领导的干预和影响,保持行政复议的程序独立并实现一种实质上的公正。
  二、允许公民对司法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一种选择,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如果行政相对人质疑司法行政机关复议自身作出司法行政行为的公正性,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司法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认可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程序的公正性,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把这种选择权交给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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