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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吗?政协什么时候正式有了“合法”身份?

1982年12月4日,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里,高高举起的手臂仿佛在迎接一个崭新时代的来临。

当天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3037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现行宪法。那一刻起,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首次写入宪法,这无疑是人民政协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

这一重大成果开启了人民政协事业新境界,夯实了政协工作的法治化基础。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赋予政协在改革开放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既是对政协组织的政治要求,也是政协自身的更高追求。

▲2018年3月11日,参加全国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的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胜利召开,会议代行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了事实上的制宪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迈向民主和法制进程的第一步,为宪法的订立及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石。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当时宪法未对人民政协直接作定性的规定,只是在序言中强调:今后在组织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同年,在制定政协章程的时候,采用与宪法相衔接做法,在章程总纲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仍然需要存在。

1978年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当选为全国政协主席,人民政协事业从那时起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在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立,具体负责这次宪法修改工作。

1982年2月27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作了《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说明》,按邓小平关于修改全国政协章程的指示精神,他对关于政协职能入宪的问题重点作了说明。

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这次讲话的记录稿显示,胡乔木在修改说明中说:“宪法里写上政协的地位和作用还是第一次。有的同志建议,在宪法里把政协怎样发挥作用的形式写上。我认为政协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写上,无损于政协的地位和作用。”

对胡乔木的说明,大家表示理解。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记录,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刘宁一、孙起孟当时致信胡乔木说:“不少同志听了乔木同志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以后,觉得很能解决问题。大家希望将乔木同志这次说明中有关政协部分的记录,印发给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的委员。”胡乔木对随信附来的记录稿作了修改,并告《人民日报》约孙起孟就此写一短文。

与修宪同步,1980年9月,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作出修改政协章程的决议,并成立了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

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经过认真反复讨论,先后做了14次较大的修改后,拟定了政协章程修改草案,于1982年6月提交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同年7月,全国政协五届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决议,将政协章程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方面代表人士进行讨论。在3个多月时间里,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修改意见,归纳起来共330条。11月,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先后举行第三次、第四次全体会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以当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精神为指导,对政协章程修改草案做了最后修改补充,随后提交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前后历时两年多,其征求意见工作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参加人数之多、方面之广、影响之深,在人民政协的历史上是空前的。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打磨,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首次把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写入宪法序言,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宪法序言这95个字,一改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对人民政协无文字表述的状况,保留了宪法全民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不仅肯定了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性质,肯定了其重要的历史作用,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人民政协可以在国家政治、经济、对外友好活动等广阔的国家事务中持续地合法地发挥重要作用。从而第一次为人民政协的合法存在和作为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证。

此后,1993年“宪法修正案”又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表述,实现了政党制度的入宪。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合法性,将原来这种合法性从执政党的意志拓展到国家意志。

2004年“宪法修正案”实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者”阶层范畴的入宪。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再次修订,将序言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再次明确了人民政协是党和国家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不仅在革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改革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政协将自己的命运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紧连在了一起,担负起更为艰巨的团结合作使命。

就在宪法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提供越来越坚实保障的同时,人民政协的制度化建设也在不断推进。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3个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纲领性文件颁布。全国政协于1989年和1995年分别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分别作了批转。

2018年3月15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这次修改政协章程最重大的成果,就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在此之前,中共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次政协章程的修改,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0年改革开放伟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人民政协事业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作为国家协商议政的重要平台,人民政协充分发挥了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积极地为国家的改革开放鼓与呼,引导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支持和参与改革开放,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汇聚合力。历史已经证明并继续证明,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今天如此大有作为、如此前景远大的人民政协。

人民政协入宪开启了人民政协事业新境界,未来也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部署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坚持在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范围内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保人民政协事业的正确政治方向”。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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