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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

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   

(2003年9月26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为了改进会议作风,提高会议质量,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会议全程请假。收到会议通知后,在会议召开两天以前向办公厅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并经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二)会议期间请假。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或本小组召集人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批准。
  (三)办公厅将请假情况汇总后向全国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三、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办公厅通过适当方式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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