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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出台加强与市县政协联系和指导的《意见》

近日,经十二届省政协第九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协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州)、县(市、区)政协联系和指导的意见》。根据《意见》,全省政协系统将通过建立完善政协工作的报告机制、沟通协商机制、协同履职机制、信息互通机制和交流指导机制,密切工作联系与协作,提升全省政协工作整体水平。

《意见》要求,全省政协系统将建立完善政协工作报告机制,各市(州)政协在每年年终时,向省政协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以便省政协了解掌握市(州)政协履职和工作情况。

《意见》明确,省政协每届召开一次全省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邀请各市(州)、部分县(市、区)政协负责同志参加,交流履职经验;每年分别召开一次全省政协主席座谈会、全省政协秘书长暨办公室、研究室、委员工作机构负责人座谈会,邀请市(州)政协负责同志和部分县(市、区)政协负责同志参加,对全省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及事关全省政协工作大局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安排。

省政协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全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座谈会,召开时间可根据各自工作情况适时安排,开展工作研讨,促进工作交流。

省政协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协商议题、重要文件制定、重大活动安排,广泛征求市(州)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协商。

《意见》指出,省政协专题协商会、月协商座谈会等重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结合调研视察情况,分批邀请市、县政协负责同志列席,参与协商讨论。

省政协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市、县政协的联动,联合做好提案策划,并就重点提案开展联合调研和督办等工作,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省政协与各市、县政协就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各级政协委员积极提交高质量的社情民意信息,并在报送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遴选具有全局性的信息向上一级政协报送,切实发挥好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作用。

省政协与各市、县政协对重大民主监督议题开展联合监督,采取专题视察、联合调研、提案督办等方式,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省政协视课题需要,联合或委托有关市、县政协开展调研或课题研究,工作成果共享。

省政协赴市(州)、县(市、区)开展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邀请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围绕重要课题开展省外考察和交流工作,视情邀请有关市、县政协负责同志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在省内进行跨地视察和考察。

《意见》要求,省政协对全省政协工作有指导性意义的意见、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协商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领导讲话等文件,印发至市、县政协,以指导市、县政协开展工作。市、县政协及时将各类政务信息、实践创新成果、优秀履职案例、有效履职方法等报送省政协,实现资源共享、交流互鉴。

《意见》提出,省政协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性调研视察,推动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协党组关于政协工作决策部署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市、县政协工作的经常性调研,加强工作交流与指导,及时向全国政协和省委反映市、县政协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省政协加强对市、县政协学习培训工作的支持与指导,将市(州)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县(市、区)政协主席、秘书长纳入省政协培训范围,予以统筹安排;适时分专题举办或委托开展市、县政协干部集中学习培训。

省政协适时遴选经市(州)政协推荐的干部到省政协机关挂职锻炼,以人员交流促进工作联系。

来源: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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