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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政协委员谈执行难

解决“法律白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执行难,到底“难”在哪?“法律白条”会有什么危害?从兰州两级法院破解执行难这个突出的司法问题中又能够得到哪些启示?为此,本报记者专访省政协委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斌斌。

执行难,“难”在哪?

有这样一件案子。兰州市就业服务局与刘某担保追偿权一案,经法院审理,确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兰州市就业服务局债款2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兰州市就业服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受理立案。但是,经过“四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刘某一直躲避法院。

刘斌斌委员说,这是一件非常典型的反映“执行难”的案件,一是被执行人名下经过“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是被执行人躲避法院,反映出我国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较低。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来看,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查人找物难。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以转移隐匿财产、隐藏行踪等手段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开展。人民法院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不仅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而且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和财产形式十分有限。

还有这样一件案子:申请人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马某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25万元,购买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处房屋,贷款获批后,马某在归还5万余元贷款后,剩余贷款却迟迟不还。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马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判决马某偿还借款本金189682.72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联系马某,马某多次书面保证还款,却又屡次失信。在一次又一次的保证还款未履行后,执行法官决定对马某该套房屋进行强制腾房,现房屋等待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刘斌斌委员认为,执行难另一个突出的困难是财产变现难。人民法院查找到的财产很多是房地产、车辆、船舶、股权、证券等,需要评估拍卖。但传统拍卖模式周期长、佣金高、成交率低、廉政风险大,不利于财产顺利变现。

刘斌斌委员认为,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仍然占有一定比例,缺乏合法规范的甄别退出机制,陈案越积越多,有的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一些矛盾尖锐的信访老案化解难度很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解决。

执行难危害尤甚

“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策。”刘斌斌委员说,“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法律是最高的行为规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尺度。”

在刘斌斌委员看来,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不仅会造成案值的直接损失,还会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甚至使得部分企业因此而破产。此外,还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其次,“执行难”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国家机关,司法途径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后保障。“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当事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进而使得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甚至对国家的执政能力产生质疑,使得社会公众更倾向于通过其他方式甚至不正当方式解决问题,增加当事人维权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极易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执行难”问题的大面积存在,不仅会导致整个社会信用意识淡薄、沦丧,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不利于提高社会整体法律意识,阻碍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行。

如何破解执行难

前述刘某案件中,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全省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开始后,法院又对刘某重新做了一次网络查控,查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若干,并对其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几天后,被执行人刘某的妻子主动前往法院请求解决此案,并主动还清了在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原兰州市就业服务局)的欠款,本案最终执行完毕。

日常生活当中,贷款买房发生违约后,不少人认为自己名下只有这一套房产,即使不能按期还款,银行也没办法。正如本文前述案件中的马某一样怀有侥幸心理,耍起“老赖”做派,企图赖账。但是,最终马某唯一的房屋还是被法院强制腾房并进入司法拍卖的程序。对此,法院给出了清晰明确的理由,那就是法律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仅在于保护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和生存权,而非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超过基本居住标准的,在为被执行人预留足以保障其和其家属基本生活及居住租金之后,可以强制执行。

通过一些积案最终得到执结的案例来看,刘斌斌委员认为,解决执行难首先要厘清执行不能和执行难这两个问题的概念。能在短期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说明“执行难”本身并不是特别难,只要方法得当,责任到位,这一问题就不应该成为社会问题。

刘斌斌委员认为,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严格杜绝非司法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影响,保障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的质量。其次,用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来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重塑司法权威。第三,进一步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及乱执行现象。第四,就是要进一步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最后,健全和完善法律和配套制度,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35个条文,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实践中对拒执罪适用较少,法院与有关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够。

来源: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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