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重庆万州一辆公交车在长江大桥上行驶途中,突然左转冲向对面车道并坠入水深70米的江中,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11月2日,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此次事故原因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事故原因已经公布,但事故的责任追究、公交司机和乘客安全的保护等话题,让很多人陷入深思。日前,记者采访了省政协委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斌斌、甘肃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马亚萍、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小娟,请他们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解读。
互殴致悲剧发生 司乘双方均涉嫌犯罪
根据还原后的车载监控视频显示,该公交车行驶途中,一名女性乘客刘某因坐过站要求下车,驾驶员冉某因车辆已过站而未停车,刘某遂与冉某发生争吵,继而持手机两次击打冉某头部,冉某右手松开方向盘还击,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采访中,三位委员均认为,此次事故中,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均涉嫌犯罪。与官方通报相同,马亚萍、张小娟认为,刘某、冉某涉嫌触犯《刑法》第115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刘斌斌委员认为,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的行为有不同之处。
刘斌斌认为,从官方通报来看,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公交车行驶的司机冉某,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车辆行驶安全,是公交车失控坠江的重要原因,其与公交车失控坠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认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性,但刘某仍故意实施了这一危害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刘某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司机冉某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与刘某发生争吵,甚至“互殴”,致使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与公交车失控坠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司机冉某的过错主要在于其违反了公交车驾驶规定,未能有效控制公交车,其行为与刘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对于司机冉某,按照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在官方通报中,未区分二人行为的不同之处,认为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15条之规定,这并不合理。
事故后续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惨烈的事故,让包括肇事的刘某、冉某在内的15条生命随着冰冷的江水消逝。而事故后续的责任追究,依然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马亚萍认为,由于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刑事诉讼终结,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民事责任由他们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同时,乘客买票乘坐公交车,实质上相当于同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车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因此公交公司作为违约方,需对乘客的死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此次事故中无辜乘客的家属可以同时向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家属、公交公司提出民事赔偿。
张小娟认为,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均死亡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方面,既包括运输合同,也包括人身侵权,属于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乘客家属可以选择合同纠纷赔偿,也可以就侵权主张赔偿。因刘某和冉某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车上其余乘客属于侵权,车上乘客及其家属均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其中,冉某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乘客家属可以此向公交公司主张权利;同时刘某家属应在刘某遗产范围内作出赔偿。
刘斌斌认为,对于此次事故后续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应区分情况对待。首先,此次事故中刘某和冉某的行为虽然危害了公共安全,但仍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其次,区分此次事故中的受损害方进行赔偿。对于被撞的小汽车,应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由双方的过错确定。对于受到损害的其他乘客,其近亲属可选择不同赔偿方式,有权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公交车所有人承担违约责任。公交车所有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可向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第三人刘某追偿。如果其他受损害乘客的近亲属要求公交车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则应由此次事故引发人刘某与司机冉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冉某是公交公司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应由公交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乘客刘某,因其故意的危险行为造成此次事故,并在事故中发生了损害自身的后果,其应该对这一后果负责,公交车所有人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危险行为 公交车司机、乘客该如何处置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原因通报发布后,很多公众通过网络留言反映,在日常出行中不时遇到个别乘客言语滋扰、打骂公交车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现象。在网上搜索此类关键词不难发现,此类行为在全国多地曾经发生。
作为绝大多数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安全至关重要。面对个别人可能威胁行车安全和乘客安全的不当行为,公交车司机该如何处置?作为乘客是否有责任进行制止?
记者在兰州采访多名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公交车司机普遍表示,在岗前培训中,公交集团都会对司机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培训。一般情况下,遇到不法乘客威胁到行车安全,司机首先要就近靠边停车制动,然后报警或进行处置。而许多乘客表示,在听闻这么多,特别是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惨烈教训,今后乘坐公交车遇到此类行为,不能再以“事不关己”的态度漠然处之,实为“你若不为正义站岗,你就得为邪恶陪葬”。
马亚萍认为,公交车司机在行驶途中遇到个别乘客的不当行为,判断此行为将给行车和其他乘客带来人身安全危害时,应及时安全停车劝阻,在劝阻无效情况下报警,将肇事者交由警务人员处理。
张小娟也认为,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危险发生,司机可采取如紧急停车、报警等措施,甚至可以向车上乘客求助,请求其余乘客制止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余乘客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在发生此类情况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尽自己所能阻止此类行为。
张小娟、刘斌斌委员均认为,其他乘客在因个别乘客的不当行为可能造成行车安全时,从道德和个人安全的角度,都应当及时制止这种行为,同时报警处理,并督促驾驶员停车调整状态。其有维护公共秩序的权利,但无进行制止的法律责任。
反思事故 公交车司机、乘客安全该如何保护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原因通报公布后,很多媒体和网友纷纷表达了对保护公交车司机和乘客的思考。很多公众通过网络留言表示,尽管不法乘客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往往唯结果论,即若不当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许多网友建议,应对此类行为予以重罚,或仿效国外一些做法,为公交车司机加装防护门、提供危机应对培训,切实保护好公交车司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中国有句格言叫‘君子动口不动手’,是从社会道德层面规劝人们的行为,但不具有法律效应。”马亚萍认为,要从源头上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公共场所中遭遇的各类暴力行为,应将各类暴力行为不论大小和结果全部纳入刑法范围,以期形成人人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张小娟认为,要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全社会各个主体一同努力,公交公司更应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刘斌斌表示,对于公交车司机和乘客的保护,最重要的是确保行车安全,对司机的保护尤为重要。现实中,公交车司机往往身兼数职,既是公交车驾驶人,又需要监督乘客买票和维护车内秩序等,过多的义务难免分散公交车司机驾驶中的注意力,也容易引起与个别乘客的矛盾,对行车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应适当减少公交车司机的工作内容,尽量减少其与乘客直接接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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