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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流浪狗伤人——政协委员谈城市狗患如何治理

“酒泉市人民医院”微信公号10月20日发布消息称,10月14日中午,该院神经外科接到一名遭流浪恶犬围攻咬伤的6岁男性患儿,伤情严重。据了解,患儿伤情主要集中在头面部,其中头部有一约8x10cm的头皮缺损,双耳、头部、后颈部、胸部、四肢等多处毁损伤,并存在失血性休克。目前,患儿经抢救暂无生命危险。

人一旦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狗咬伤而引发感染,病死率是百分之百。而近年来,流浪狗伤人事件却时有耳闻。

据甘肃省卫计委统计,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度,每年人感染狂犬病病例分别是11例、8例和9例,这些感染者无一例外全部死亡。那么,市民一旦被流浪狗咬伤,除了及时就医外,遭此无妄之灾能否维权?又该如何维权?而更令公众普遍感到忧虑地是,这些游荡在公园、居民小区、大街小巷的流浪狗到底该如何管理?

举证难导致维权难

被流浪狗咬伤的玉门患儿以及他的家人现在正承受着巨大的痛苦。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对遭受的无妄之灾进行有效的维权呢?

在省政协委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斌斌看来,对于类似不幸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维权相当困难。刘斌斌说,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由该流浪狗原来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受害人可以找该流浪狗原来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实际上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到流浪狗原来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即使能够找到其举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这种维权行为的实际效果很差。

刘斌斌指出,对于流浪狗,还存在一些事实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如一些经常喂养流浪狗的爱狗人士,如果其存在长期固定的喂养事实,则其应当承担对流浪狗的约束和管理责任,如果其事实上喂养的流浪狗发生伤人事件,其应当承担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此外,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流浪狗伤人事件,如果该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能及时处理长期在该公共场所存在的流浪狗,其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省政协委员、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正昇认为类似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如何维权要结合不同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第一种情形,小区内被遗弃流浪狗咬伤的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流浪狗的主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来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具有长期喂养人的流浪狗咬伤人的问题,虽然长期喂养人没有达到固定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程度,但是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使其长期生活在附近,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长期喂养人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因此,受害人可以向长期喂养人进行索赔;第三种情形,公共场所被流浪狗咬伤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公共场所的流浪狗大部分无处寻找饲养人或管理人,找到原所有人也具有一定难度。在寻找无望的情况下, 张正昇委员建议,“可要求车站、广场、公园等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当流浪狗进入上述场所时,工作人员并未加以制止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期待社会救济理念转变

从维权角度来看,被流浪狗咬伤想要维权可以说难度非常大。那么,从社会救济层面能否尽力给受害人一些帮助和补偿呢?

刘斌斌委员告诉记者,当前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受到了过去思想的束缚,社会救济理念比较落后,社会救济主要是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以及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者,给予临时或长期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救济主要分为三类:自然灾害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城乡贫困户救济。另一方面,我国的救济主要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资源进入还比较困难。

刘斌斌委员认为,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社会救济法,建立完善的救济体系和配套设施。

关键是对养狗人进行常态管理

公园、居民小区、大街小巷,随处可以看到成群结队的流浪狗,它们流连在垃圾堆,徜徉于马路上,俨然成了这座城市的一部分。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兰州市共登记犬只97555只,但实际养犬数量应该比这个数字大得多。

兰州市某公园管理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他们统计,长期出没于该公园的流浪狗有二三十条。因流浪狗数量过多,园方时常接到投诉,为此专门成立了驱赶队。但驱赶成群的狗时,时常有人会举起手机对准驱赶队员,并警告他们只要敢打就把视频传到网上,控诉园方“没有爱心,虐待动物”。

对于流浪狗的处置,目前在社会管理和动物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城管、公安、街道办等部门联合捕杀流浪狗的行动就经常受到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组织的声讨甚至激烈阻挠。

在刘斌斌委员看来,实际上,这种冲突也是不同社会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但这种冲突是可以调节的,并非一定要完全牺牲一种保护另一种。

刘斌斌委员曾经在日本求学生活过多年,他说,近现代,日本的街头很少出现流浪狗的身影,这与日本政府的人性化政策有关。日本政府认为,任由狗在外流浪会引发很多事故。于是,日本政府出资帮助动物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收容流浪狗。被收容的流浪狗会受到良好照顾,接受免疫和绝育,之后它们的照片和简介会被放到网上,喜欢的人可以免费收养,期间如果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饲养,随时可交回收容所。

刘斌斌委员认为,减少流浪狗的最有效措施,是防止宠物狗的遗弃或者逃离,以及流浪狗的繁殖。他举例说,荷兰是著名的爱护动物国家,但荷兰街头也很少出现流浪狗,这与荷兰政府的有效的处理方式有关。荷兰法律对遗弃动物或虐待动物者最高可判处1.6万欧元的罚款,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会判处违法者入狱3年,并且在大部分地区遛狗都必须使用狗链,以防止宠物狗丢失。

从以上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到,对于流浪狗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与保护动物并不一定需要完全对立起来。对于流浪狗的有效处置,防止城市“狗患”,有效的管理方式不应该是对狗进行集中管理,而应该是对人进行常态管理,以此规范养狗行为,满足公共安全与卫生秩序的需要。

对此,刘斌斌委员建议可以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管理: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养狗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禁养犬只、强制免疫、禁止遗弃、防止走失等,将城市养犬纳入法治的轨道,从源头减少流浪狗的数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城市养犬的管理与服务中来,如联合建立流浪狗救助机构,通过收容、绝育、领养替代买卖、接种疫苗等方式,有序处置流浪犬只,相关组织通过对流浪狗进行绝育等方式防止流浪狗繁殖,进而逐渐减少流浪狗数量;引导爱狗人士通过收养流浪狗等方式减少流浪狗数量,并以此方式保护动物;如现有的流浪狗已经出现伤人事件或者存在伤人危险,且没有其他有效处理方式,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清理,防止其伤害人类。

据了解,兰州市2017年1月1日起已施行《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犬只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对城市流浪狗,《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明确的管理办法,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地方,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兰州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具体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收、检验,没收的禁养犬的接收、检验,以及饲养留检所内的犬只等工作。

张正昇委员建议,除了政府建设的犬只留检所外,政府应鼓励爱心人士自发组织流浪狗救治收容中心,积极组织无偿捐款活动,辅之以财政拨款,促使流浪狗收容中心能够长久维持下去。

刘斌斌委员说,归根结底,对于流浪狗的处置,当动物保护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出现冲突时,尽管我们更希望能够解决这一矛盾,既要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又要保护动物,但如果两者必须牺牲一个,我们还是应该以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为首要目标。在任何时候,对待社会问题都应该以人为本,始终将人放在第一位,将公共安全放在前面,而不能任由流浪狗游荡在街头,威胁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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