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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频发 政协委员这样看

  8月下旬以来,全国多地先后爆出4起高铁或普通列车上恶意强占他人座位的事件。面对工作人员的劝解,“霸座”者往往胡搅蛮缠,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愤慨。铁路部门对其中2名“霸座”者处以200元罚款,并限制其在180天内购票乘坐火车。

  高铁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首选,而从近期连续发生的“霸座”事件来看,很多人认为,上述处罚的震慑力不足,应该加大对“霸座”行为的处罚力度。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霸座”行为的惩处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呢?请看省政协委员是怎么说的。

“霸座”行为的危害在哪?

  省政协委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斌斌表示,高铁运行的整体秩序是建立在乘客按票乘车的基础上的,而“霸座”行为破坏了这一基础,对高铁的运行秩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社会层面来看,“霸座”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就个人层面而言,乘客从持车票上车时起到下车为止,这一时段内车票对应座位的使用权归持票乘客所有。而“霸座”行为侵犯了“被霸座”乘客对座位的使用权,侵犯了“被霸座”乘客的权利。

  省政协委员、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小娟也认为,“霸座”者侵犯了“被霸座”乘客对座位的使用权,而构成侵权就应当进行赔偿。

  刘斌斌、张小娟均认为,当乘客从铁路部门购买车票后,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就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铁路部门有义务保证乘客得到自己所选择的座位。而铁路部门未能对高铁座位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被霸座”乘客的利益受到损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被霸座”乘客进行补偿。

处罚“霸座”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今年8月21日,济南至北京的G334次高速动车组列车上,乘客孙某强占他人靠窗座位,面对乘务人员和其他乘客的劝导和调解,孙某胡搅蛮缠,拒不让座。事件视频被发布到网络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24日,济南铁路公安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并限制其在180天内购票乘坐火车。

  那么,对于“霸座”行为,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依据主要有哪些呢?

  刘斌斌委员告诉记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确没有明确的条款对“霸座”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如果“霸座”行为造成列车秩序混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截至目前,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也只有上述法律。

  张小娟委员表示,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对于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限制责任人乘坐火车,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期限为180天。这也是铁路部门对“霸座”者实施“禁足”的依据。

铁路部门给出的处罚是否过轻?

  省政协委员、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助理马亚萍认为,在网络传播时代,孙某的“霸座”行为和受到的处罚为很多人所知晓,但从近期连续发生的事实来看,“200元+180天限制购买火车票”处罚组合确有过轻之嫌。

  张小娟委员也表示,从一般的价值判断来看,一次“霸座”并不能算作情节严重,虽然此行为的影响非常恶劣。而200元的罚款数额并不算高,对“霸座”者没有多大威慑力,因此经济处罚的上限要做一些调整。同时,对不频繁外出的人而言,“禁足”180天的威慑效果非常有限。经济惩罚应当随社会经济环境改变,处罚是为了对当事人产生惩罚教育的良好效果,为了对其他更多人产生有效提醒的良好效能,罚就要起到警示和震慑的效果。

  而刘斌斌委员则认为,得益于公共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出行方式可供选择的种类较多,但单从出行效率和相关数据来看,目前高铁出行效率最高,也是最受欢迎的一种出行方式。因此,6个月的限制购买火车票,对于个人来说还是会造成不小的影响。而小额罚款对于个人来说其经济威慑作用确实会有所降低,但得益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处罚的总体威慑作用反而会有所提高。

有无必要加大处罚力度?

  随着“霸座”事件频发,很多公众建议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延长“禁足”时间、扩大“禁足”范围,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霸座”处罚的条款,通过法律的威压预防“霸座”行为的发生。

  马亚萍委员赞同这一建议。她认为,有必要加大对“霸座”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将此类行为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恶意“霸座”者列入征信“黑名单”,“可以考虑限制‘霸座’者在一年内乘坐任何公共交通工具。”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增加处罚的震慑力,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

  张小娟委员也认为,这些建议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目前的处罚力度确实很难达到威慑效果,加大处罚力度是必要的。但由于处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对公民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必须有可依据的法律规定才可以执行。目前,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类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此类行为的处罚措施进一步强化。

  但在戈银庆委员看来,对“霸座”行为的处罚,目的不在处罚本身,而更多的是一种警示。她认为,对“霸座”行为无须从法律层面增加具体的处罚规定,而更多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教育引导,让遵守秩序内化于公众心中。而对“霸座”者,整个社会也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若其今后还有“霸座”行为,再对其进行严厉惩罚。

  刘斌斌委员认为,网友的建议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但仅仅依靠严厉处罚来构建社会秩序,对于社会整体的发展而言意义不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目的不是处罚本身,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当“霸座”行为发生后,这一社会秩序已经被破坏,这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除了教育改造违法者,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警告、威慑其他社会人员,教育和鼓励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安抚受害者。

“霸座”事件引公众热议有何进步意义?

  “‘霸座’事件受到公众强烈关注,反映出我国社会整体遵法守法、依法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依法治国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刘斌斌委员看来,对“霸座”者进行处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一点铁路部门处理的很合适,遵守了法律规定,本质上也是守法行为。公众对于这些处罚存在质疑,主要原因在于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这说明我们的法制宣传需要更进一步加强。

  而公众认为处罚过轻,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内心对这些破坏规则行为的厌恶,这也说明公民的规则意识较强,多数人更愿意遵守规则,厌恶那些破坏规则的行为。事实上,我国公民近年来越来越遵守规则,主动遵守规则的人越来越多,这一社会基础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正面引导作用。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社会上仍有极少数人通过钻法律空子、破坏规则来获利,这些行为往往都在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处理这些热点事件,对社会道德将造成严重破坏。网络媒体的发展,对这些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及时进行曝光,让“霸座”行为展现在大众面前,让公众去评价这些行为,既能对这些违法、不道德行为进行监督,促使更多人去遵守规则,也能让更多人减少侥幸心理,迫使其遵守规则和社会道德,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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