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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甘肃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于支持甘肃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政协副主席、民盟甘肃省委会主委张世珍反映,甘肃地处黄土、青藏、内蒙古三大高原交汇处,分属长江、黄河、内陆河三大流域,是长江、黄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和补给区,腾格里、巴丹吉林、库姆塔格沙漠汇合南移的断隔带,也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和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区之一,具有土壤保持、水源涵养、环境净化、气候调节和生物多样性保育等多重生态功能,对保障西北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底,国务院批复在甘肃建设第一个国家级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进一步体现了甘肃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也为甘肃生态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和任务。
  多年来,甘肃省通过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长防长治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并积极落实草原奖补、公益林补偿等生态补偿政策,使得局部生态环境有所改善,生态恶化趋势有所遏制。但由于甘肃地跨东部季风、西北干旱与青藏高原高寒气候区域,境内高山、盆地、平川、沙漠和戈壁等交错分布,地貌多样,气候干燥,降水稀少且时空分布不均,全省干旱、半干旱区域占总面积的75%,生态治理任务异常繁重。目前,全省缺水总量预计达3.8亿m3,需要进行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38.62万k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0.7%;沙漠化土地面积11.92万k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8%;中度以上明显退化的草原面积接近50%。尽管国家已相继批复甘肃相关的生态保护与治理规划,但因未列入专项投资,实际上未能全面实施,现有生态修复速度远远赶不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
  他认为,建设首个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是国家赋予甘肃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快甘肃生态保护与治理步伐、维系欧亚陆桥大通道生态安全、推动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急迫需求,而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能否达成预期目标,关键在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能否实现破题。由于甘肃目前实施的生态项目工程规模小,资金投向分散,特别是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力度不够、多元化的补偿机制尚未形成,致使各地区、流域上下游、保护区与受益区之间缺乏公平利益分配机制,难以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及个人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积极性,无法形成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合力。
  他建议,鉴于甘肃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典型性,可通过在全省不同生态功能区精准选点、先行先试,探索完善生态补偿的政策、对象、标准、方式等,力争经过3年系统谋划,就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出框架设计、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保障措施,逐步形成多样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任务有序落实,为国家开展生态补偿积累经验、提供可资借鉴的模式。为此,需要国家进一步支持甘肃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就生态补偿开展先行先试。遵循有关原则,选择水源涵养、流域水资源合理调配、水土保持及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保护等四个典型问题,在石羊河东大河流域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水资源补偿机制,在甘南黄河补给区探索建立以主要生态功能区综合补偿与依生态因子分类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在陇东油气资源开采区探索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在渭河流域探索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通过以上四个试点地区先行,逐步明确各试点区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构建生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和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为全面实行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二、批复设立相关试验区。一是围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将陇东油气资源开采区纳入国家生态脆弱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加大对资源开采区的倾斜支持,逐步解决该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二是结合甘肃作为国家风沙治理重点区、主战区生态现状和治理发展需求,在北部荒漠带设立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区、在河西走廊设立国家沙产业发展示范区,发展外向型沙产业和沙漠旅游业。
  三、设立生态保护基金,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批复设立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基金、渭河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对甘肃生态补偿试点给予重点支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区划、生态功能定位、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需求,针对不同生态功能板块、重要生态因子,分类梳理、细化分解,依循有关原则、标准合理测算,加大对甘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重点加大对甘肃资源枯竭型城市以及限制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落实已有相关政策。结合国家在西部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契机,在财税、投资、产业、金融、国土资源、价格、对口帮扶等方面,以解决综合试验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态规划项目资金不足、产业培育不足等问题为重为先,分项对接、逐年落实国家对甘肃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的扶持政策。(本文系《甘肃政协信息》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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