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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1月8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办发〔2013〕3号文件印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阶段,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黄金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和难得机遇,也对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广大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参政意识不断增强,提案质量稳步提高、作用日益突出,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但也要看到,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有的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承办单位与提案者沟通不充分,有的提案答复不明确、内容缺乏针对性,重文字答复、轻办理落实,办理质量有待提高;个别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组织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等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使政协提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1.坚持提案办理原则。政协提案办理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充分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要讲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2.完善提案交办制度。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提案内容涉及的职能范围确定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党委、政府和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交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当在接到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党委和政府办公部门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分管领导、办理处室负责人应参加联合交办会,承接办理任务。要加强与党委和政府办公部门及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沟通联系,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3.规范提案办理运行机制。提案承办单位要对交办的提案认真清点,逐条登记,及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要健立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要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要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办理等形式,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网上交办、办理、督办、反馈以及与提案者联络、交流、沟通,提高工作效率。注重总结提案办理经验,制定科学规范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4.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健全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根据提案办理实际,主动与提案者沟通,采取电话联系、面商座谈、情况通报、共同调研走访及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民主协商、情况通报会议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党委和政府办公部门及承办单位要加强同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处理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坚持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政协领导阅示、督办重点提案的制度,加大对事关全省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切实可行的重点提案的督办力度。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严格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进一步完善办前了解意图、办中沟通协商、办后及时回访的工作机制,增强承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对领导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6.积极采纳落实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7.健全提案答复机制。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二次答复。经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报送交办机关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提案答复须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处室(科)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按规定的公文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重点提案答复应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答复前要征求有关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答复后要及时收集提案者的反馈意见,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要及时向提案者作出说明,并组织跟踪督办。
  8. 加大提案办理督查督办力度。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制度。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查部门与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开展督查督办的工作机制,推进提案办理。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政协提案委员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参加。
  三、进一步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全局性工作,是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政协甘肃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把提案办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1.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提案、共同督办提案、共同检查提案办理、共同表彰提案承办先进等机制,支持承办单位在工作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推出新举措。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把提案办理的各项任务完成好。
  2.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建立政协提案工作专项经费,支持政协组织开展提案调研、视察、培训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提案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协商、通报等活动。
  3.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对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4.切实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政协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提案质量。进一步优化完善提案形成机制,做好学习培训、知情明政、调查研究等服务引导工作。进一步完善提案审查工作机制,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建立会前征集报送提案制度,实行提案预审和联合审查制度。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用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要坚持和完善重点提案报送党委、政府领导阅批制度、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协调对口督办制度、政协各部门对口联系协调促办提案制度以及跟踪督办等制度。政协提案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协调、沟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党委和政府办公部门、承办单位以及政协各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提案工作合力。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工作的办公自动化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和完善重点提案遴选、提案办理协商、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提案内容及答复意见适当公开机制,努力形成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切实发挥好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5.强化政协提案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意见》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宣传提案工作在人民政协事业和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意见》关于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总体思路和一系列新观点、新要求。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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