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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委员作用的意见


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委员作用的意见
(2008年4月28日政协甘肃省第十届委员会第2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水平,调动委员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增强委员参政议政的实效,推动我省政协工作不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协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委员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1、政协委员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进一步调动和发挥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成效和水平,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要把政治荣誉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把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与履行委员职责结合起来,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的各项决议和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履行职责,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发挥应有的作用。
  3、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协章程及规章制度,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深化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委员职责
  4、政协委员要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省政协全委会议、专题协商会、专题议政会和其他有关会议,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参与对我省重大问题和重要事务的协商讨论,就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发表意见建议。反映情况要真实准确,意见建议要切实可行。
  5、政协委员要根据自身专业特点,选择人民群众关注和自己比较熟悉的课题调查研究;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视察、调研和考察,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问题,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每位委员届内参加两到三次省政协或市州政协组织安排的调研、视察或考察。
  6、政协委员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认真选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提案。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出或联名提出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
  7、政协委员要坚持履职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本界别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把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看法和主张、有代表性的群众意见、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一般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具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民主渠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作出反映,为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作用。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三、丰富委员履行职责的形式,拓展委员发挥作用的途径
  8、省政协机关要精心组织好各种会议,为委员议政建言创造条件。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组织和引导委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做好会议发言准备。邀请有关党政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向委员通报情况,听取委员发言,接受委员问政咨询,与委员进行协商讨论;有关会议可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帮助委员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向。常委会议根据内容可邀请有关界别的委员列席。努力营造民主团结、宽松和谐、生动活泼的议事氛围,鼓励委员讲真话、建诤言,使委员的各种意见建议都能得到发表,各族各界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反映。
  9、认真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组织相关界别委员调查研究,献策出力。紧扣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和重大项目的实施,组织委员视察,提出咨询意见,实施民主监督。把发挥委员的专业优势与扩大委员的参与面结合起来,把组织委员实地调研视察与通过问卷、互联网听取委员意见结合起来,按照求实求深求精的要求,着力在掌握反映真实情况的第一手材料、了解平时难以听到的群众呼声、对调查材料认真进行研讨和论证上下功夫,提出有政协特色的、有份量的意见建议。对重要调研成果,可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进行协商讨论,以建议案报送省委省政府,也可转化为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
  10、积极探索开展界别活动的有效形式。各专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本委员会委员的作用。逐步建立各专委会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的联系协作机制。组织一个界别或几个相关界别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开展教育扶贫、科技咨询、文化、卫生下乡等活动。组织界别协商会,提出界别提案,以界别名义作大会发言。建立在兰省政协委员界别小组,委员少的界别可联合建立,委员多的界别可建立几个小组,由小组召集人组织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担任本界别小组召集人,其他界别小组召集人由所联系的专委会负责人或政协常委、委员担任。界别小组的活动形式应灵活多样,可组织学习研讨、参观考察,也可开展调研视察等。每年召开一次界别小组召集人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协调指导。界别小组年终要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11、举办政协委员论坛。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确定论坛主题。组织和引导委员围绕论坛主题开展调研,撰写论文,建言立论。每次论坛可选择一个或几个专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同志与委员互动交流。优秀论文汇编成册,重要意见建议送交有关部门。
  12、举办政协委员约谈会。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由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专委会负责人,约请委员座谈交流,了解委员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13、办好委员活动日。组织委员参观考察、听取专题讲座和有关情况介绍、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为委员感受改革发展成果、建言献策、开阔视野、交友联谊搭建平台,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14、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的推荐工作。受聘委员要积极参加有关活动,认真履行职责。聘请单位要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省政协每年召开一次聘请单位和受聘委员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加强沟通协调。
  15、重视发挥兰外委员的作用。委托各市州政协主席为当地省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根据省政协安排,组织当地省政协委员在一届内开展一到两次跨区域视察或考察,形成的意见建议及时报送省政协办公厅。各市州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重要活动和学习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到各地调研视察要通知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
  16、协调省级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在做好省政协重要会议和活动宣传报道的同时,开辟政协委员议政建言专栏或专题节目,宣传政协委员建言献策成果、典型事迹和政协工作的成绩与经验。省政协机关的报刊、网站,要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7、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充分运用好现有履职形式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活动方式,为委员履行职责搭建宽广新颖的平台,增强委员工作的时代特征。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支持
  18、省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搞好服务。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每届任期内对委员进行一到两次集中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形势报告会、政情通报会,为委员订阅《人民政协报》和《民主协商报》,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通报相关会议议题和调研视察课题等重要活动内容,促进委员了解情况,熟悉政策,扩大视野,把握大局,履行职责。加强提案征集与审查立案,提高提案质量。坚持主席、副主席督办重要提案,加强与提案承办单位协调沟通,推动提案办理质量不断提高。加强社情民意信息的征集、选编和报送,定期反馈信息采用及办理落实情况。完善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委员重要意见建议的报送及反馈程序,推动委员意见建议的采纳和落实。
  19、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委员发挥作用提供支持。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共甘肃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力支持政协开展的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对调研视察形成的建议案、提案、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积极负责地研究处理,特别重要的,提请党政领导阅批,督促办理;对意见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及时向政协作出反馈。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并保障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
  20、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机制。对政协委员、常委参加政协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情况实行考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办公厅和各专委会对委员参加政协各种会议、提出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参加调研视察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通报全体委员、委员所在单位和省上有关部门,作为评价考核委员履行职责的依据。
  21、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委员和优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视察报告进行表彰奖励。一届任期内,评选一到两次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和优秀调研视察报告,举办一次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活动。
  22、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依法维护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切实保障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对委员的信访、批评和举报,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保护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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