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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本报兰州讯(记者 卢吉平)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近日,省政府专门出台《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便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和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全省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新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明确到具体项目和所属单位。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同时,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滚动预算项目库。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各级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要按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专项资金的下达比例不得低于60%、90%。除特殊原因外,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拖延至第四季度分配。对于社会保障、扶贫、救灾、国债、农业综合开发、天保工程等重点专项资金及粮食风险基金,全省统一实行“专户封闭运行”的方式调拨资金。对于“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县的各类专项资金,将按照改革方案下达拨付,并通知各市州财政部门。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于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如不按照有关制度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或发生挤占、挪用,造成损失浪费的,上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资金,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政府审批后重新安排项目,相应削减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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