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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政策缝隙越拉越大? ——透视单位集资建房种种怪现象

谁将政策缝隙越拉越大?
——透视单位集资建房种种怪现象 

    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房改已进行9年,而时下,一些地区的党政机关、大企业集团,却不断推出多样化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委托代建、定向开发、团购商品房……一股愈演愈烈的集资建房热开始蔓延全国。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为职工住房解困,还是钻政策空子,套取国有资源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各种议论也随之而起。
  保留集资建房政策旨在“济困”
  “如果没有集资建房,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恐怕一辈子都住不上自己的房子。”在一些学者眼中,单位集资建房至今仍有着特殊的“济困”作用:部分工矿企业效益不佳,又缺少存量房源,导致职工住房困难,需要靠集资建房来解决。
  1998年国家宣布停止福利分房后,住房货币化、产业化成为房改的基本方向。针对一些实际困难,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仍得以保留,但对于其单位性质、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界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对象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性质?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然而,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市场房价越来越高,集资建房由当初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逐渐变了味。不少有地的特权单位开始加入到集资建房的大军中。2006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部分单位打着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社会质疑声也越来越强烈。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背禁令集资建房,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占到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政策允许集资建房的一些企业违规超标建房,住房面积和档次不断提高,分配中向领导干部倾斜等问题突出。政策之间的“缝隙”被人为撕大。
  南京市房管局副局长郭宏定说,国家允许困难企业集资建房,此后又允许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一些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而现实中,权力部门和垄断集团将政策缝隙拉开成为一个黑洞。一些地方的大批党政机关挤进集资建房序列,纷纷享受福利分房。”
  违规集资建房禁而不止
  今年广州“两会”期间传出消息:有土地的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的前提下,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广州钢铁集团、广州造船厂等7家国企获批自建职工住房,将以建筑成本价销售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在北京一家印刷厂工作的张华认为,这样的集资建房很容易造成新的社会不公:“集资建房对困难职工而言,就是‘解困房’,但现在感觉都是有权有钱的单位在建,这难道不是福利分房的回潮吗?”
  据记者调查,近年来,各地违规集资建房的势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中部某省政府事务管理局,在当地老百姓眼中俨然成了实力雄厚的地产开发商。通过政府划拨土地,近年来共开发了上百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基本都在130平方米以上,绝大多数楼盘都在市区最好地段,而售价则比同地段商品房低三分之一。得到这种“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是省直机关公务员及异地调动工作的领导干部。
  安徽省房管部门的一名干部向记者坦言,在他所在的家乡,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划、建设、税务、银行等部门几乎都通过不同形式建了集资房。而有的垄断集团自房改以来,已经是第二三轮建房了。
  江苏省电力系统的一家公司,通过集资建房的形式,为企业职工修建了一片双层连排别墅。有的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左右,并配有车库。
  变相的“福利分房”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集资房的价格通常比当地商品房价格低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有的只象征性地交几万元钱。
  集资房为何这般便宜?究其原因还在于权力介入市场后,降低了集资房的成本。仅从土地获取上就可见一斑:有的集资房用地是无偿划拨,有的是违规占用行政用地,有的则是由规划建设部门“特批”。
  “一般的单位和企业要建经济适用房在审批立项阶段就会受阻,但权力机关和垄断集团就不一样,这类单位的领导也许打个招呼或稍做‘沟通’,就能拿到许可证。”北京城建集团一位项目负责人说。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指出,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遵循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即购买人群以及住宅的套型都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要求。
  “集资房的标准每套一般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北京市建设系统的一名干部告诉记者:“但现在一些单位却越建越大,装修越来越豪华,有的厅级干部的住房面积已经达到了180平方米。有的单位集资建房时,领导干部与一般群众的住宅分区建设,标准相差悬殊,实际上是新形式的福利腐败。”
  市场化外衣下的“双轨制”
  如今,炙手可热的土地招标拍卖在有的地区大受冷落。SOHO中国市场部负责人说,现在一些开发商持观望状态,不敢再轻易投资。因为有权有钱的单位建集资房,均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单位职工,这种准市场的消费行为,使按市场规则搞建设的开发商感到不公平,也违背了房改的初衷,不利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目标的实现。
  专业人士对大量集资房的出现更是忧心忡忡。中国社科院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住房市场存在很大不公平,相当多的权力机关享受着优惠的集资房,最具购买能力的垄断集团购买的也往往是最便宜的政策房。
  他说,如果放任集资建房遍地开花,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住房供应体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支柱设计将很难建立,今后消费者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强势者享受“准福利分房”,弱势者被逼购买高价商品房。
  “长三角”某市一名城建干部表示,落实国家政策严禁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难度很大,“许多权力部门参与其中,既无法调查,也无法禁止。不久前我们接到群众举报,说是组织部门正在集资建房,当房管部门要调查此事时,上面就有领导来打招呼说情,最后不了了之。”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认为:目前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带有严重的权力色彩,显然背离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新的分配不公和变相瓜分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
  一、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阳光政策,建立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要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涉及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规划要办事公开。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必须实行规划批前、批中、批后的公示;对于土地审批、城市拆迁、房屋开发整个程序等都要公开,实行公开招投标。
  二、实行项目审批责任制。为了确保地产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黑市交易,必须重视项目用地规划的前置性,明晰规划设计的各项指标要求。要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土资源部11号令,尽快地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地产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体制,落实规划项目指标审批责任制。谁允许规划指标不完全的项目上市交易,谁私自更改指标,就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三、健全监督机制,把公共权力置于法制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如果不对行政权力予以制衡,商人的唯利是图和“审批权力”的结合,必然造成金钱和权力的交换,导致腐败滋生。为此,必须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管理,对公共权力建立强有力的民主监督机制,把公共权力置于法制和人民群众有效的监督之下。
  ■相关政策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集资合作建房保证了体制的转轨,有效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十五”期间,全国集资合作建房累计达到8亿平方米,解决了约1000万户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单位利用集资合作建房等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个别党政机关利用职权及其影响,违反房改政策超标准为职工提供第二套住房,出现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这些问题,既违反了我国房改的基本原则,同时易滋生腐败和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因此,有必要严格规范和控制集资合作建房。
  一、全面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
  二、严格审查已审批及在建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三、严格控制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四、严肃查处违规集资合作建房行为
  ——摘自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来源: 人民政协报       陈芳;邓华宁;郭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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