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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据新华社电(记者 邹声文)根据中国科协23日公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规范》是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科学技术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它用专门一章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了具体界定。
  《规范》指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规范》还列举了几种具体的学术不端行为:
  ——故意作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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