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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天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1、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管理法规体系,推动民间组织发展尽快步入正规化、法规化轨道。一是建议制定“民间组织法”或“非政府组织法”,明确公民实现结社权的法律形式;通过登记注册赋予民间组织以法人或其它合法地位;对合法的民间组织提供财政税收上的优惠;从法律和政策上对未登记的民间组织的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并确定民间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和运行机制。二是制定民间组织行为法,对民间组织违法违纪的惩戒做出规定。三是健全民间组织管理规章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相互冲突不合时宜的条款予以修正和废止,解决管理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四是将“民间组织”更名为“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为“民办事业单位”。
    2、加大民间组织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多宣传民间组织法规和有关常识,让社会了解民间组织,支持信任民间组织。
    3、建议从上到下解决管理机关的机构问题。县以上管理部门设立“民间组织执法队”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4、建议借鉴国际贯例,取消“双重管理体制”,放宽准入政策。
    5、建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教师、医生、科技人员与公办的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同职人员同样对待。
    6、建议国家从制度上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职能。如: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举办展销会、展览会等;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等。经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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