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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理念与务实举措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学习《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以创新理念与务实举措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学习《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人民政协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制度建设的战略举措和重大成果。《实施意见》全文脉络清晰地表达出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指引下的发展方向和建设途径,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总结,具有强烈的创新理念和务实举措,是推进新时期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的行动纲领。
  科学把握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发展方向至关重要。近几年来,面对改革关键时期的各种政治思潮,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就人民政协创新和发展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强调了人民政协发展的重要原则。《实施意见》科学把握中央有关文件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同时,就如何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出一系列务实举措。如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等。
  将重点放在加强政协协商的具体化、程序化上
  《实施意见》不仅提要求,而且立机制、给办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反映了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总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拓展了协商内容、丰富了协商形式、规范了协商程序、增加了协商密度、提高了协商成效。尤其是对近年来人民政协发展创新的多种协商形式进行了实践总结并进一步细化和上升到制度高度。如,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其中,政协全体会议协商、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双周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的程序性规定更为具体,对参会人员、协商内容和程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对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协商能力和制度建设等,都提出了具体落实举措。将参与和协商、民主精神和平等理念贯穿到政协协商各种形式、各个过程中。
  体现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特色和改革理念纵观《实施意见》全文,多处体现了各级政协的实践首创意识和先进经验总结,鲜明突出了人民政协以实践为导向,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尊重各地首创精神的制度特色。人民政协有着从中央到县级的组织机构,能够在各个层级上广泛进行社会各方面的协商,发挥着沟通协调、有序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各级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实践中有许多创新形式,比如《实施意见》中所提到的立法协商、提案办理程序等,无不是地方先进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人民政协将各地积极性调动起来,拓宽了制度创新的主体,实现了上下联动,是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的积极成果。
  提高联系群众能力是《实施意见》中的一大亮点《实施意见》在推进政协协商制度化发展的同时,为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高度重视协商能力建设,提出了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的“四种能力”建设。尤其是首次强调提高联系群众能力,突出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发展创新理念。人民政协本身就是人民群众社情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是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方式。根据政协章程第二章第24条规定: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政协的发展不能偏离人民群众,必须积极践行履职为民理念,深入界别群众和基层群众听取意见、反映诉求,拒绝冷漠和懈怠,努力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切实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
  高度重视民主监督将推进人民政协职能的完善
  《实施意见》提出要适时制定民主监督专项规定,这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大亮点。长期以来,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薄弱环节。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无疑可以从务实举措上切实促进民主监督职能的与时俱进。
  直面现实问题和发展矛盾提出务实举措
  人民政协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和矛盾。《实施意见》这次就这些问题和矛盾提出意见和方案。比如“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改进委员产生机制;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论述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问题已经提出多年,像界别设置存在重复、界别组成领导过多、缺乏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新群体界别等,都需要在发展中引起关注。界别设置的主体结构与社会结构相适应,为发挥社会利益表达作用提供坚实的基础等问题应该提到日程以满足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的需要。同样还有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参政履职的素质和水平等问题,《实施意见》这次所表述的应对方案和改革机制,无疑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
  《实施意见》是鼓舞人心的。它体现了人民政协运用创新思维开展工作,推进理论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的工作新局面,是不断增强人民政协生机与活力的力量源泉。
  (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理论教研部主任、教授)以创新理念与务实举措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学习《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人民政协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制度建设的战略举措和重大成果。《实施意见》全文脉络清晰地表达出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指引下的发展方向和建设途径,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总结,具有强烈的创新理念和务实举措,是推进新时期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的行动纲领。
  科学把握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发展方向至关重要。近几年来,面对改革关键时期的各种政治思潮,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就人民政协创新和发展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强调了人民政协发展的重要原则。《实施意见》科学把握中央有关文件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同时,就如何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出一系列务实举措。如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等。
  将重点放在加强政协协商的具体化、程序化上
  《实施意见》不仅提要求,而且立机制、给办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反映了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总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拓展了协商内容、丰富了协商形式、规范了协商程序、增加了协商密度、提高了协商成效。尤其是对近年来人民政协发展创新的多种协商形式进行了实践总结并进一步细化和上升到制度高度。如,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其中,政协全体会议协商、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双周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的程序性规定更为具体,对参会人员、协商内容和程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对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协商能力和制度建设等,都提出了具体落实举措。将参与和协商、民主精神和平等理念贯穿到政协协商各种形式、各个过程中。
  体现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特色和改革理念纵观《实施意见》全文,多处体现了各级政协的实践首创意识和先进经验总结,鲜明突出了人民政协以实践为导向,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尊重各地首创精神的制度特色。人民政协有着从中央到县级的组织机构,能够在各个层级上广泛进行社会各方面的协商,发挥着沟通协调、有序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各级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实践中有许多创新形式,比如《实施意见》中所提到的立法协商、提案办理程序等,无不是地方先进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人民政协将各地积极性调动起来,拓宽了制度创新的主体,实现了上下联动,是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的积极成果。
  提高联系群众能力是《实施意见》中的一大亮点《实施意见》在推进政协协商制度化发展的同时,为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高度重视协商能力建设,提出了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的“四种能力”建设。尤其是首次强调提高联系群众能力,突出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发展创新理念。人民政协本身就是人民群众社情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是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方式。根据政协章程第二章第24条规定: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政协的发展不能偏离人民群众,必须积极践行履职为民理念,深入界别群众和基层群众听取意见、反映诉求,拒绝冷漠和懈怠,努力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切实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
  高度重视民主监督将推进人民政协职能的完善
  《实施意见》提出要适时制定民主监督专项规定,这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大亮点。长期以来,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薄弱环节。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无疑可以从务实举措上切实促进民主监督职能的与时俱进。
  直面现实问题和发展矛盾提出务实举措
  人民政协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和矛盾。《实施意见》这次就这些问题和矛盾提出意见和方案。比如“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改进委员产生机制;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论述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问题已经提出多年,像界别设置存在重复、界别组成领导过多、缺乏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新群体界别等,都需要在发展中引起关注。界别设置的主体结构与社会结构相适应,为发挥社会利益表达作用提供坚实的基础等问题应该提到日程以满足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的需要。同样还有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参政履职的素质和水平等问题,《实施意见》这次所表述的应对方案和改革机制,无疑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
  《实施意见》是鼓舞人心的。它体现了人民政协运用创新思维开展工作,推进理论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的工作新局面,是不断增强人民政协生机与活力的力量源泉。
  (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理论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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