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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号提案:关于推进基层协商和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问题的提案

关于推进基层协商和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问题的提案

  中共十八大提出,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
  一、基层民主协商开展的现状
  (一)制度建设方面:
  1、城市的街道社区基本上都能按照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法》组建居民代表会、居民委员会、联户代表会等组织,并依照相关要求发挥其作用。有的街道社区,还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如十里店街道办事处,就组建了联户代表制度,即每10~15户选取一人作为代表,遇到重大事情召集联户代表进行协商。为了进一步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十里店街道办事处还组建了一个包括各方面人才在内的专家库共60~70人。
  2、农村的乡镇村社基本上都按照1998年11月4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组建党支部大会、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选举制度等;还规定了村党支部工作职责、党支部书记职责、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村民委员会主任职责等;为了便于监督,还组建了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审计和管理制度等。
  (二)实际操作方面:
  在实际操作方面,我省城市的街道社区、农村的乡镇村社,也基本上都能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在涉及诸如征地拆迁、低保户的确定、廉租房租住、招商引资等重大问题,积极协商于民,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
  二、基层民主协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设计不合理引发的问题。如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本身是一项非常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而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如现行的低保制度实行的是以户为单位进行低保。假如一个家庭有一位残疾人,全家都可享受低保。但在现实操作中,会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沾残疾人的光”,本身已经分家单过的兄弟姐妹为了也能够享受到低保,不再分家;二是由于人本身的素质问题,无形中养了一些懒汉。使得本来很好的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也给基层民主协商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用拆迁补偿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每次征地都会遇到一些“钉子户”,为了按时完成征地任务,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往往会违心地答应“钉子户”一些不该答应的条件。但由于所答应的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最后很难落实到位,失信于民,给后续的一系列其他工作带来麻烦。
  (二)协商机制不健全引发的问题。作为基层协商民主主体一方的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在工作中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在遇到问题需要进行民主协商时,由于不是职能部门,往往只有协商的权力,而没有决策执行的权力。而相关的职能部门如果不能很好地尽责,就会导致协商结果落实不到位,失信于民,进而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如某街道辖区范围内有一段使用多年已经严重损毁的道路,街道社区通过民主协商做通了居民的工作,为道路的整修做好了一切准备,但由于职能部门的缺位导致这条道路迟迟得不到整修。使街道社区工作失信于民,进而影响到其他工作的开展。
  (三)居民素质不高引发的问题。基层民主协商必须有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与所辖居民两方存在,协商才得以进行。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居民由于素质偏低,往往在协商时不发表意见,交由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去办理,但一旦发现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期望,又出来闹事。特别是流动人口严重缺乏行驶自己权利、职责的意识。
  (四)民主制度建设远远滞后于民主实践的发展。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民主需要法制作保障。但由于当前法制不完备,影响了基层民主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在农村地区,最突出的问题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两者的关系上,缺乏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职责存在相互重叠、交叉的现象,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对村党支部如何体现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如何依法行使村务管理权等关键内容,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制约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五)农村“两委”之间矛盾重重,导致民主发展程度较低。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和党员干部认识的差异,我国农村地区存在“两委”关系不协调的现象,双方职责划分存在交叉的地方,导致两者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造成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关系不好协调,制约了农村基层组织整体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发现,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的现象有所发生。在对村委书记、会计和计生主任的走访调查中,不难发现村民的民主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在于宣传和普及的力度不够,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能够做到尽职尽责,不能为村民民主的发挥提供有效的渠道和保障。
  三、改进基层民主协商建议
  (一)完善制度设计。如涉及千家万户的低保制度,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改进:一是降低低保政策覆盖面,根据调研反映的情况,低保政策的覆盖率最高不要超过总人口的15%。降低覆盖面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懒汉“的出现;二是享受低保政策应以人而非以户为单位进行。特别是对于能否享受低保政策的必须划定年龄限制。在一定年龄范围内的、身体健康的不能纳入低保的范围;三是对于残疾人建议享受残疾人相关优惠政策,而非低保。
  (二)完善协商机制。协商民主在基层的有效推进,有赖于进一步明确民主协商的范围,应根据我国基层尤其是实际情况和民主发展程度,着重在以下范围内同步推进协商民主:村务管理中的协商、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中的协商、乡村协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协商。通过基层民主协商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一些事情,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完成,取信于民。
  (三)提高居民群众素质。一是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权力意识,加强在基层民主协商中的参与意识;二是加强基层群众的思想工作。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大政方针、涉及到当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问题上,要教育群众以大局为重;三是加强舆论引导。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往往不了解事情的全面真实的情况,偏听偏心,引发社会危机。新闻媒体报道应以正面引导为主,防止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四)继续发展乡村(街道和社区)两级“民主恳谈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公民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对话和协商,逐渐形成公众参与的机制。
  (五)建立新闻媒体在基层协商中的参与制度。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基层协商的报道宣传,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促进政府与公民在决策过程中的良好沟通,也可推介典型、总结经验。
  (六)建立政府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探索建立和发展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事项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完善的专家咨询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七)探讨发展“电子治理”。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电子治理”,即政府机关可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子信息发布等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建立政府与公民、民间组织之间广泛的对话,从而打破时空、部门层次之间的限制,提高政府对内对外的沟通效率,及时传达政府的施政意图、方针政策,增强社会回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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