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提案
一、背景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正式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为一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据全省妇联信访系统统计数据显示,近5年,家庭暴力投诉占信访总量的41.35%,占婚姻家庭类信访量的61.45%。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和个人发展权利,强化了性别的不平等,也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建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和基层家庭暴力投诉站(点),及时出警处置家庭暴力问题,使家庭暴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之前的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处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虽然积极介入,却只能口头劝告、调解,不足以防止家庭暴力的反复和进一步升级。现实中,仍有部分施暴者,在警察离开后,继续对家庭成员施以暴力,导致家庭暴力循环往复,使受害者反复、长期受到侵害,造成家庭矛盾升级,甚至造成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更加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建议,省公安厅牵头,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建立运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1.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可联合法院、检察院以及妇联组织共同制定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联合组织实施。
2.主要针对下列行为做出告诫:一是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是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是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3.告诫制度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4.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可将告诫文书作为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处理家庭暴力相关案件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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