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治安案件的提案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日益突出,已严重的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执法环境,严重地影响到了我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治安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发达地区发生的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城镇,最常见的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治安案件主要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处理民警未赶到现场时当事人就发生纠纷,引发争斗,更有甚者引发群殴事件,对当地治安造成严重的影响。随着我国中心城镇的快速发展,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涌入城市,这些人中有部分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可能抱着“捞”一把的思想,夸大事故后果,抵账耍赖,为达到目的纠集同乡寻衅滋事从而引发治安案件,造成恶劣的影响,不利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正常的开展工作,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
(二)欠发达地区发生的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在欠发达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的治安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在一些边远偏僻地区,部分群众文化素质低下,法治意识淡薄、封建迷信充斥头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极易受一些不法之徒的煽动和蛊惑,往往聚集多人,非法集会、哄抢货物、强行扣押车辆、殴打肇事人员。驾驶人稍有不从,便打人砸车;甚至众多人员静坐公路,堵塞交通,严重的影响了交通事故的正常处理。
(三)民族聚居地区发生的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治安案件。在我国的一些民族聚居地区,由于各民族不同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民族保护思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由交通事故引发治安事件甚至是群体性治安案件的发生。很多民族聚居地区往往存在教育水平、卫生水平、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伤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得不到及时救助,相应的赔偿又得不到认可,极易导致当地群众的一些过激行为,因此,对肇事者进行人身攻击,强行扣押当事人财物等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几个民族杂居的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还没有等交警到达现场,不同民族的群众就可能为己方利益问题发生冲突,严重时引发民族间的群体性冲突,导致事态的恶化,不利于事故的处理和各民族间的和睦相处,及易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的产生。
(四)交警忍辱负重意识太强。一些交警认为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侵犯是十分“正常”的,受到侵害时,他们很少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人甚至违法犯罪嫌疑人索赔。此外,一些交警在遇袭后,认为遇袭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如果传开去,会影响整个公安系统的形象,不仅给自己和公安队伍抹黑,还会影响警民关系。因此,很多交警遇袭后大多采取“忍气吞声”的办法。一些交警执法过程中遭遇无理辱骂、恐吓和威胁等阻挠,为避开打官司的“麻烦”而没有诉诸法律,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二、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治安案件防控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特别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坚持不懈地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做到人人守法遵章,避免交通违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把引发治安事件外因的导火线彻底的预防于萌芽状态。其次,要大量进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复核、申诉、信访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让公民明白什么行为是治安事件的底线,如何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期达到公民能够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从而避免以闹事、武力、流血等非法手段实现所谓的公平正义,让公民都能理性看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交通事故,不进一步激化、扩大矛盾,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方法来解决所遇到的交通事件,避免以极端甚至违法的方式、手段来解决。
(二)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立跨地域、多警种、多部门协作的预防联动机制
交通事故本身可能涉及民族、宗教、人权、国际热点等高度错综复杂问题,这就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把不同地域、多警种甚至多部门力量协作起来才能控制交通事件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局面。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建立由防暴、刑侦、治安、武警、交警和事发地党委、政府部门组成的防控机构,必要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定期召开协调会和通气会,把预防交通事故引发治安案件工作看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常规工作,建立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配合,实用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或强化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交通整体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1年实施,但到现在为止,其规定或与之配套的医疗机构的救助费用、保险公司的规范运行等诸多具体问题仍得不到有效落实,特别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未正式成立发挥作用,导致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赔偿得不到及时、具体的落实,从而把救助、赔偿不能兑现的矛盾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加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对立,由于在交通事故的赔偿具体数额方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相差过大,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几乎仅为城镇居民的三分之一,导致了在某种意义上的“同命不同价”,激化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的矛盾以及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矛盾。因此,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或强化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交通整体和谐。
(四)及时妥善处置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要确保对引发群体事件的隐患和苗头的高度敏感性,及时掌握信息,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必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改变以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互不关心的被动局面。公安机关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应从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这一前提出发,必须坚持并按照“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正确区分其性质,以教育疏导为主,司法强制为辅,区分情节轻重,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具体情况,分类进行处置。
(五)探索“一警多能,一警多用”勤务模式,事实综合治理,达到防控目的
公安派出所全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现“一警多能”的要求。派出所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事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交通主干道和派出所负责本辖区乡镇道路的原则,设置交警中队的辖区,派出所承担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未设置交警中队的辖区,由派出所全面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派出所及其民警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通报辖区交通安全情况,提出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依靠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本辖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2、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辖区客、货运输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台账按照省厅交警总队的统一标准,由公安交警大队印制)。督促车主、驾驶人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报废和驾驶证申领、审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
4、依法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对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应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报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律和特点,结合警务区域划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进村入户宣传教育活动。要把辖区内的客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作为重点宣传教育对象,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分析事故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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