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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提案:关于实施甘肃省特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公众责任综合保险的提案

关于实施甘肃省特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公众责任综合保险的提案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突发事件高发期。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的凸显期。《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积累了一整套应对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技术,在各级政府运用综合手段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公众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受害人在灾害损失发生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政府善后处理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公众责任也是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之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公众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安全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
  目前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严重滞后,其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责任险投保率极低与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强烈的反差。我省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发展极不平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政府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公众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普遍不强;二是公众责任保险碎片化,使其在帮助政府解决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威力不足;三是政府公众责任保障和公众责任保险及突发事件保险结合不够紧密。
  为此,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策推动、市场运作”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委托中介,企业共保、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策略,以省公安厅、法制办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导,由专业保险经纪机构协调国内在甘主要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以全省酒店宾馆行业为切入点进行试点,逐步开发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尽快建立甘肃省特定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公众责任综合保险体系,构建完善的社会风险保障机制。
  具体建议如下:
  一、坚持特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公众责任综合保险和地方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共保体机制。
  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及扶持;在公众责任险建立的初始阶段,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应积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其健康发展。
  二、坚持特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公众责任综合保险与社会公益事业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责任综合保险的互助共济格局。
  应充分尊重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愿和积极性,把相关的公益事业与公共安全责任保险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权责明确、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精算要求、符合多样化需求的公共安全责任保险互助共济格局。
  三、院地合作,加强评估和研究,确保公众责任保险体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保险中介公司协调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推行公众责任保险,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社会安全管理。建立“公众责任保险研究基金”,与兰州大学、警察协会和社会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甘肃省公众责任保险理论、市场需求、产品设计推广和社会管理效益评价等相关研究,为我省公众责任保险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持。
  四、以酒店宾馆公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为突破口开展行业试点,积极稳妥地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以各类酒店宾馆经营者为被保险人,按照经营服务量测算缴纳保险费,构建起宾馆酒店业的公共安全责任保险构架。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从事酒店宾馆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具体来说就是酒店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以及因此发生的医疗和救护费用补偿;火灾事故、电梯和游泳池等设施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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