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金融支农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提案
如何帮助农民壮大富民产业,增加收入,成为是否能够按期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主要问题。目前,农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还是没有的到“切实”解决,制约了我省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一、制约我省金融支农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金融支农缺乏政策的有力支持。农业风险分担机制仍不健全,制约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农村土地等产权的物权界定和保护还不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的抵押担保存在政策与法律不配套的问题,在操作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缺乏政策依据和标准。国家对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认定、注册、退出、政策支持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不利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开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仅能获得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短期贷款,而在企业设备购置、品牌建设方面很难获得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此外,监管部门缺乏对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的激励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的积极性。
(二)农村贷款方式与农业的生产实际相脱节。目前,农村信贷产品在操作上采取了与城市商业贷款同样的模式,与农村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出现贷款时间与农业种养殖产业的生产周期和现金流量不匹配、贷款金额与农民实际资金需求有较大差距、担保抵押要求与法律法规冲突、农户获得政策性贷款的门槛依旧较高的问题。
(三)扶持政策在实践中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各地为了降低农村贷款贵的问题,采取了将财政资金投入商业银行进行政策贴息的办法,但是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却大大折扣。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银行持续放贷和政府信誉。政策性银行发挥作用十分有限,地方担保机构弱小,不能持续发挥放大作用。
(四)金融机构积极性尚未调动起来。目前,在农村开展金融工作的商业银行仅有农行、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执行也通过这些银行来实施。财政资金直接投入这些商业银行会导致农村金融发生地域性垄断,这一方面影响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从长远看也造成其他商业银行进入难度加大,不利于在农村形成良性竞争。
二、推动我省金融支农的建议
(一)搞好顶层设计,推动金融支农。
建议:一是尽快出台担保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将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以及其他已经明确权属设施的所有权纳入抵押贷款物范畴,推动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获得长期稳定的金融贷款支持。二是制定出台《农村金融条例》,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实行差别化准备金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的政策依据和标准。三是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扶持农民开展信用贷款。
(二)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改进财政资金支农方式。
建议:一是改进小额农贷贴息办法,将目前直接向商业银行补贴,以低利率或免息方式向农民贷款的方式,转变为农民向商业银行还本付息后,由财政资金进行报销全额或贴息的方式支付。二是采取政府财政资金持续注资、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参股的方式,提高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扩大农村贷款放贷规模。三是建立根据农户信用和抵押资产实际情况的信贷产品,在政策性贷款的发放过程中,采取灵活措施,根据农户信用情况和抵押物的现金价值扩大贷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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