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提案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其中就包括大力发展农业技术科学化和农业信息化两部分内容。更好地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将有力助推农业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我省发挥科技人才优势,强化科技特派员管理,大力推进科技特派员在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科技宣传培训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创新创业,引导科技人员作为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生产一线,在创业过程中“领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打通科技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了有力支撑。
目前我省在推进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中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技术需求呈多元化,科技特派员单一的知识和技能难以满足需求。表现在大部分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比较孤立,服务内容单一,大多仅涉及种植和养殖业的产前和产中技术服务,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处理、运销和农业功能开发等服务由于客观上存在能力不足等问题而被忽略。二是科技特派员制度市场运作机制不足,难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业积极性。表现在科技特派员供需对接的市场选择机制尚不完善,科技特派员的投入回报机制尚不建全,激励政策的不到位和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传统惯性等多种原因致使部分科技特派员担心蒙受经济损失,缺乏创业动力。三是科技特派员制度缺乏完善的长效机制,不利于其长效发展。表现在由于科技特派员不具法定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与有《农技推广法》可依的长期性基层农技部门之间容易发生地位关系的不明确、工作上的交叉混乱和不协调。
为此建议:
1、完善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和组织机制。完善科技特派员的推荐制度,强化双向选择机制。建立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任期已满的特派员进行考核和表彰,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特派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和项目风险保障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农业科技投资风险金,科技项目开发初期风险金由政府埋单,以解除科技特派员项目风险顾虑。加强农业科技特派员与农业科研院校的联系,及时把在农村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农民的愿望反馈给科研机构,让农业科研和农村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市级、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向科技特派员倾斜,使他们有条件研究在生产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然后去指导实践。
2、完善科技特派员激励政策,调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积极性。给科技特派员相应的政治待遇,做到下派期间保留职务、工资福利和编制,为科技特派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下派期间取得的科技推广成果,优先给予评审和奖励。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项目扶持、信贷扶持,涉农资金应优先向科技特派员的科技开发项目倾斜。探索并完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科技特派员可以技术、资金和服务等多种形式参加二次分配。在充分利用各级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的同时,还要根据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研究设立技术创新与推广特别贡献奖。
3、加强技能培训,提升科技特派员的综合素质。应加强对科技特派员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培训,使他们加快知识更新速度,形成一专多能、多专多能,培养一支精业务、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扎根基层的科技特派员队伍。丰富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以高校、科研、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等单位的在岗科技人员为主要力量,同时倡导和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分流人员、退休农业专家和农技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领办创办民营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经营服务实体。结合国家实施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科技特派员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允许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农技人员跨区域聘用、流动。对专业对口、自愿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优先选派。
4、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建立农村科技特派员长效机制。首先是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用于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比重,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优势项目开发。其次调整农业科研经费结构,给予派出单位稳定的科研专项经费支持,用以保证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撑。三是注重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和社会各方资金投入农村科技项目开发,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弥补政府供给主体的功能缺陷。四是把科技特派员工作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中,与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扶贫等项目结合起来,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使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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