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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提案:关于加强我省散杂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我省散杂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提案

  为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统战部安排,民建省委成立专门调研组,于2015年3月16—20日分别对兰州、白银、定西、平凉四市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培养情况进行调研。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基层党组织和个别领导干部对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理解不到位,缺乏对少数民族干部作用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已经有文件明确了的事项还没有落实到位。比如对2011年省两办文件(甘办发[2011]11号)中明确提出的“在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实行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定额录用”的要求,在以上四市都没有很好地落实,少数民族干部“入口难”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选拔使用力度还需加大。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还不够完善,针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少,特别是高层次理论培训少,一定程度上影响少数民族干部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三)协作机制不完善。在开展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时,各级党委组织、统战和政府民宗、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在工作实践中,存在联系推荐和培养选拔脱节的问题。
  (四)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少,结构不合理。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比例较低,少数民族人员进入机关和事业单位数量下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梯次结构不合理,少数民族干部后备人才数量不足,人才储备工作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少数民族干部来源不足,青黄不接问题比较突出。散居少数民族多居住在偏远山区,基础教育相对薄弱,能考入高等院校的学生少。尽管国家在高校招生录取上,对少数民族考生有一定的优惠照顾,但这些学生中部分人员毕业后在就业竞争中优势还不明显。特别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用人实行公开招录后,少数民族考生与其他考生统一划线,能够进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少数民族考生人数相对更少。从长远看,少数民族干部年龄老化、青黄不接的趋势比较明显。
  (六)少数民族干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进取心不足,工作缺乏创新。二是由于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影响,少数民族干部对挂职锻炼积极性不高,从而缺乏多个岗位工作的经验,虽然担任一定职务,但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学历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
  (七)重使用,轻培养。教育培训经费不足,少数民族干部教育专项经费投入少,培训工作难以开展。而且,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大都以市、县(区)党校短期培训为主,脱产学习等长期培训人数不多。大多数少数民族干部轮岗交流机会较少,优秀人才缺乏培养,缺乏多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的实践锻炼,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相对较弱,造成在安排使用中合适人选极缺的被动局面。有的县区在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和民族工作相关的单位部门选配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时,没有合适的后备干部使用,存在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将散杂区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纳入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同等对待。目前中央和省上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主要针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但对于散杂区中的聚居区比如民族乡、民族村、民族街道、民族社区而言,他们享受不到国家的民族优惠政策,影响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此,建议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系列优惠政策向散杂区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辐射。
  (二)强化制度保障,拓宽少数民族干部来源渠道,提高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改变基础教育薄弱的状况。进一步扩大省属大专院校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模,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提供平台支撑。研究制定培养选拔散杂区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条例,建立操作性强的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长效机制。建议在少数民族重点市、辖民族乡的县(区)、与民族工作关系密切的民族、宗教、人社、扶贫、发改、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农林水、公检法等部门,确定若干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岗位,进行定向招录。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街道,按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设定少数民族干部岗位,定向配备。在选调生、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民生就业项目人员的考录中,单独划线、定额录用少数民族考生。
  (三)建立散杂区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使用上“统战部牵头、组织部配合;统战部推荐、组织部任命”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统战部作为党委密切联系党内外少数民族干部的职能部门,应当赋予其在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使用上更多的话语权,消除实际工作中推荐和任用“两张皮”现象。人事部门要密切协同组织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管理机制。教育部门要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规划,进行分类指导。
  (四)建立全省散杂区少数民族干部数据专库,并在全省少数民族散杂区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少数民族重点市、辖民族乡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以上当地主体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2名以上当地主体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重点市、重点县(区)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要达到相应比例。对民族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区、乡镇街道,对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作刚性规定,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任职年限的要求。
  (五)建立经常化的培养教育机制。建议由统战部和组织部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干部的理论和专业业务知识培训,并纳入干部在岗培训主体班次。提高培训层次,由县市上升到省、国家一级,由区域内扩大到区域外。采取上挂下派、交流轮岗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重要岗位接受锻炼,丰富少数民族干部的个人阅历和工作经验,提高他们的宏观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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