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颁布实施“全民健身条例”
胡家燕;谢军
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举办,这对中国体育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这种机遇不仅仅体现在竞技体育范畴,更重要的是,伴随着“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主题,人民群众对于体育的热情更加高涨,这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要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还需要法制强有力的规范和保障。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对全民健身都有所涉及,但由于其并非是针对全民健身的专门立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995年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是一个规划性文件,偏重于工作层面,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面对日益旺盛的全民健身需求,促进全民健身的立法显得相对滞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由于缺少法律规范的调整,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形成了阻碍。
为此,我们呼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尽快出台。颁布实施《全民健身条例》,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全民健身的基本责任,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制度、体育健身场所安全规范、体育健身场所指导和救助人员资质、群众性体育竞赛制度、群众体育调查报告制度、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等各项制度,解决目前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群众更加广泛地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健康素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将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益、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部门切实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推动全民健身市场规范发展、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05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体育组全体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提案》。同年12月,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向中办、国办报送了《关于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调研报告》,反映了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国务院尽快将《全民健身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据了解,经过两年多相关部门的调研、论证及起草工作,《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已经形成。
基于上述基本情况,我们认为,制定《全民健身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体育方针的需要,是切实履行政府公共职能、服务大众、改善民生的需要,对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召开之际,尽快出台《全民健身条例》,无疑将极大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全社会体育意识,弘扬奥运精神,继承奥运遗产,更好地诠释“人文奥运”的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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