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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甘肃省政协委员提出民族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是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87%,少数民族地区占全省总面积的387%,民族立法工作受到委员关注。近日,丹正嘉等委员提交提案指出,民族立法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社会稳定,都需要民族立法保驾护航。

   丹正嘉委员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生活工作,历任甘南藏族自治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和州政协重要职务,他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感受颇深。他认为, 甘肃近几年的民族立法工作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仍然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表现为——民族自治地区在民族立法中变通权行使不够好,民族法规中变通规定不多,大部分为法律条文的具体化;一些急需的立法项目滞后,不能适应民族地区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制不健全,立法工作人员数量少,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更少,很难适应所担负的立法任务。委员们认为,随着着宪法、自治法的修改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经济利益多元化,民族地区新矛盾的不断出现,民族立法工作的完善和加强显得尤为紧迫。

    委员们建议,一要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在变通权和补充法律、法规上狠下功夫。要根据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对其中不适应民族地方的条款进行变通规定。以求实、管用、简明为原则,制定一些符合民族地方实际、结构简单、内容精练、条文严谨、文字简洁的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法律法规是以调整生产关系为目的的。我国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生产力水平与发达地区有差距,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也存在不少差别,因此,民族立法必须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变通权,使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民族自治地区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从而切实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使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民族地区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二要树立以权利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的正确立法思想,突出重点、精心选题,深入调研,增强法律的针对性,突出法律的民族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丹正嘉委员指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我国加入WTO,民族地区原来享有的优惠政策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消失或弱化,而新的优惠政策尚不完善和定型,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造成一定困难。丹正嘉委员建议,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对民族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金融、税收、贸易、教育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尽快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同时,加大扶贫力度,解决贫困问题。

三要大力加强民族地区立法队伍建设。重视对现有立法工作人员的培养,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学习及法律专业培训,提高立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聘请一些法律专家担任民族地区立法顾问。要引进法律人才充实人大立法队伍,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构,民族自治地区人大都应设立主管立法的专门工作机构,立法经费应纳于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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