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两会”直通车:劳动争议案防止用工方滥诉
作者: 稿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2011-01-12 08:43
民革甘肃省委员会拟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
甘肃“两会”重点提案
如今,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遇到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都会举报、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但部分用人单位却钻程序空子,故意拖延劳动纠纷解决。此问题引起了民革甘肃省委员会的关注,拟向政协甘肃省十届四次会议提交《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滥诉行为的建议》提案,建议在我省试点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投诉权利义务告知”及“裁、判结果抄送劳动监察部门”的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现状】用人单位乐意将“官司”进行到底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和进入法院诉讼的也因此激增。但部分用人单位却钻程序空子,故意拖延(滥诉行为的一种)劳动纠纷解决。而相关部门各自封闭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流程,未能有力督促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就这样走上了仲裁、诉讼之路。
同时,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从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去申请仲裁,最后走完法院的“两审终审”,一般都要花一年以上的时间。无论劳动者采取哪种维权方式,只要用人单位尽量隐瞒事实、尽量拖延,并走完经济成本极低的仲裁(不交费)、两审(10元/审)程序,就不仅避免了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在有较大金额支付的案例中甚至还可以省下不少的利息成本。用人单位因此一般都毫无顾忌地乐意将“官司”进行到底。
【建议】运用劳动监察手段解决滥诉行为
民革甘肃省委员会认为,运用劳动监察手段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目前调整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因此,如何建立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的行政工作辅助模式,以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有效防止部分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值得关注。该委员会建议,在我省应试点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投诉权利义务告知”及“裁、判结果抄送劳动监察部门”的制度。具体为:
劳动者直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经调查符合处罚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部门应通知用人单位限时自纠;劳动者直接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书面通知申请人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检举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法事项;建立专门的绿色通道,劳动争议仲裁委、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的裁决书、判决书,通过这一渠道抄送给劳动监察部门,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本报记者 田月 崔雪茜 网络编辑 梁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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